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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律师
刘辉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方起诉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否要求分割对方继承的遗产?

其他2013-08-08|人阅读
【案情介绍】200212月,毛先生与唐女士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200410月,唐女士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一处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唯一的女儿女儿继承。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后,唐女士将房产变更到自己的名下。20079月,毛先生因与妻子感情纠纷,协商离婚未果。20083月,毛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婚后购买的共有住房,并要求分割妻子继承的房产;女方认为:此房屋系父亲指明留给自己的财产,不应该予以分割。

面对争议,法院认为:女方的父亲自行书写的遗嘱,有本人签名捺手印,且注明了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合法有效,遗嘱中将自己名下一处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继承,依照《婚姻法》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当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示,遂驳回了男方的此项诉讼请求,判定该房产为孔维萍的个人财产,不能予以分割。鉴于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婚后购买的房屋依法分割。

【律师说法】

依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继承所得遗产一般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不能一概而论。《婚姻法》第18条同时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有遗嘱,并在遗嘱中声明该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该遗产应当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

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财产的所有者,遗嘱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处分财产,这种处分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此,当遗嘱人说明财产只是留给自己子女时,法律规定由此继承得来的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充分表明了对立遗嘱人遗愿的一种尊重。本案中女方的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一处价值50万元的房屋,留给自己的女儿继承,在自书遗嘱内容中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思,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这笔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述案例中,如果妻子唐女士还没有依法继承财产,那么毛先生应该如何诉求呢?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找到答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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