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垂军律师
王垂军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一起3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

债权债务2012-06-20|人阅读

这是本人代理并胜诉的第二例有关民间借款纠纷的案例,不仅涉及借款而且还涉及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借款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认定问题。本人在本案中代理原告即借款人。 案情简要陈述: 被告王某与原告韩某是朋友关系,被告王某因自己开办的杭州市西湖区某铁板烧个体餐厅因为经营需要资金,向原告韩某提出借款30万元周转一下,几天内就归还,不计利息,出于朋友面子和帮忙,原告在08年10月份通过银行转账及交付现金的两种方式将该借款借给了王某, 后王某在短期内无法归还,经原告韩某的催促,被告王某在在2008年12月22日向原告出具了书面的《借条》,承诺分两个月还清30万元借款,若两个月未还清的,以被告王某的个体铁板烧餐厅作为抵押。但未作办理抵押手续。后王某一直未作归还,甚至在今年与其配偶杨某协议离婚,变卖房产,并将个体餐厅办理了工商注销,但一直未就拖欠原告韩某的借款做出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没有结果,于是在今年的7月份委托本律师将被告王某以及配偶杨某一同告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主张被告王某和杨某两夫妻共同承担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损失。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往向杭州市房管局、西湖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西湖区工商局等多家单位调查取证,取得了大量翔实、充分的书面证据,在此基础上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以王某和杨某为被告的书面诉状和充分的书面证据。本案经西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今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了详细、充分的代理意见,为法庭所采纳,最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杭西商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1、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某理应归还上述借款并承担自逾期还款利息损失。2、判决认定该借款为被告与其配偶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某应与被告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基于此认定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某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4779.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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