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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良律师
徐明良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被骗的土地出让金

刑事辩护2018-05-22|人阅读

第一部分【刑案概要】

某国土局地籍科科长王某在对土地确权资料进行审核时疏忽大意,过于相信测绘人员及其行为,仍然审核通过并上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同意,致使国土局将某6500余平米的土地确权登记到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工业用地的某黄金公司名下。

许某等人(另案处理)弄虚作假,又申请将该土地过户到许某名下,同时,擅自将土地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并经国土局有关人员的违法操作,致使6500余平米的国有出让住宅用地被骗,从而给国家造成了3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国土局发现后,经过多次协调,终于从该土地的受转让人某置业公司手中追回了全部损失。

随后,检察机关对王某以玩忽职守为案由进行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公诉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月9日《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在法庭上,徐明良律师指出,只有被告人的行为在立案时造成经济损失的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在立案时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本案被告人王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二部分【逻辑刑辩】

这是在公诉案件受理条件方面,也是律师刑事辩护方面应用逻辑艺术的真实案例。

必要条件假言判断由前件和后件构成,根据其逻辑性质,前件是后件必不可少的条件。只要前件不存在,后件的结果就不会出现。将这一性质运用到实践中,就是“必要条件”的逻辑艺术。

本案中,根据刑法对玩忽职守罪(渎职类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可以明确构建一个必要条件假言判断来作为大前提,并结合小前提作出一个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结论:

大前提:本案只有出现“在立案时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被告人的行为才构成玩忽职守罪;

小前提:本案不具有“在立案时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

结论: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这里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掌握和领会“必要条件”的逻辑性质,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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