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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子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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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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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福建首例“农民进城务工遇车祸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损害赔偿2012-09-28|人阅读
同命同价——福建首例“农民进城务工遇车祸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案情回放:2006年5月1日,原告兰×珍途经新罗区308线染织厂生活区路段,被告陈××驾驶小车遇到原告避让不及碰到原告,造成原告受伤住院,原告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原告的伤情经龙岩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该起事故经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原、被告无法达成协议,原告委托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兰子禄律师为其代理人,把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伤残评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万余元,其中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福建省统计局下发的2005年统计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21元/年计算。 分歧:原告代理人兰子禄律师认为,原告在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翠屏山煤矿从事采掘工作6年,因此,原告的误工损失计算标准应参照采矿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以45.65元/天计算,原告依法可以主张从受伤之日起算至定残前一日的误工损失。原告兰×珍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达6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21元/年计算。 被告陈×山认为原告兰×珍不是城镇居民,也没有办理暂住登记证,没有办理用工合同手续。因此认为只能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4450.36元/年计算。 判决:2006年11月14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龙新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或法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在通过复杂路段时,未减速谨慎驾驶,与原告发生碰刮,由此造成原告受伤,具有过错,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等损失。原告在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翠屏山煤矿从事采掘工作达6年,因此原告的误工损失计算标准可以参照采矿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以45.65元/天计算;原告依法可以主张从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的误工损失,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原告就职的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翠屏山煤矿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范围内,该地与原告的生产、生活有密切联系,故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标准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21元/年计算,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陈××赔偿原告兰×珍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合计44588.89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12321元/年计算赔偿24642元。该款被告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了(2007)岩民终字第057号民事调解书,支持了原审原告的诉请。 律师点评:福建龙汇才律师事务所兰子禄律师认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判决是正确的。虽然原告兰×珍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务工、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残疾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法院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与时俱进的判决是非常合乎法理和法律的人文关怀,在全省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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