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郁康明律师
郁康明律师
湖南-永州
主办律师

谁是致命的一 ***

其他2009-01-11|人阅读
谁是致命的一 *** -记郁康明律师辩护的一起故意杀人案

湖南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审理了一起流氓团伙故意杀人案。郁康明律师为其中一名被告做辩护,他的高度负责精神,认真辩护的态度,赢得了当地人们对律师开展刑事辩护的良好信誉,改变了部分群众认为律师辩护是走过场,起不了作用的错误认识。 1993年10月12日,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某等6人流氓团伙故意杀人案。设置的审判庭里审判台正中悬挂着金光闪闪的国徽,法官们头顶国徽,肩扛天平坐在中间,右边公诉席上坐着着装整齐的检察官,左边辩护席上坐着五位律师,台下万余名帝听群众前,全副武装的法警押着六个被告站在那里。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起诉认定:陈某3等人是本案的主犯,而且陈某在主犯中列为第一被告,显而易见其所犯罪行的极端。按当地老百姓的话说,陈某非被杀头不可了!陈某的亲戚也向郁康明律师哭诉:“要判就快点好了,也好痛快些。”其言下之意是可想而知的。 然而,陈某究竟会不会被杀头呢?这宗通常认为“没什么好辩”的案子,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们将如何辩论?法官将会怎么判?人们拭目以待…… 血案 发生在子夜

1991年11月21日晚11时,家住江华县涛圩镇21岁的陈某6等人,到附近的上游乡洞尾村看戏返回途中,遇到了邻村青年姚某,因两村积有宿冤,陈某等借人多势众,先向姚某挑衅,被告中一人首先动手朝姚某打了一耳光,其余五人蜂涌而上,对姚某拳打脚踢,姚某见对方来势很凶,没有还手而急忙逃避,陈某等紧追不舍,当姚某跑到不远处一块草坪时被陈某追上抓住,继续拳脚相加,混乱中,陈某抽出腰间匕首朝姚某刺去,姚某“哎哟”一声此后,几个人才停止对姚的殴打,四散逃去。姚某多处受伤躺在地上,一滩鲜血染红了草地。血案—就这样在子夜不幸发生了。

尸检 无情的结论

姚某当晚即被送到卫生院救护,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摆在办案律师面前的是一份通过刑侦技术尸检鉴定:死者姚某左大腿后侧距臀部3.9厘米处有一创伤,创口长2厘米,深11.7厘米。尸检分析结论为锐器刺杀造成血液从创道经创口大量流出而失血过多,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右臀部有一锐器刺杀形成的非致命伤。随案卷材料附有收缴的两把匕首,一把长14.5厘米宽3.2厘米,另一把长19.6厘米,宽2厘米。 尸检结论是无情的。案发后第五天,陈某等六名凶犯被分别从藏匿处抓获。过后九天,县人民检察院即从最快的办事速度将他们全部批准逮捕。这样,本案就成为从重从快整顿农村社会治安代表性的一战。

案情节外生枝

郁康明,零陵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本案陈某的辩护律师,深感肩负任务的重大—陈某是否罪当该死。郁律师的思绪集中在一个焦点上—使姚某命赴黄泉的一 *** 究竟是不是陈某所为?案情扑朔迷离,并不那么简单。陈某在预审和开庭调查开始时,对自己身带匕首和刺中姚某等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法庭出示两把匕首,陈某供认其中宽的一把是他本人的,但对陈某以外的被告人均无这方面的供述,而且侦查机关也未查到这方面的其它证据。所以,将陈某列为第一被告,无疑是说得过去的,可是另一把匕首又将如何解释呢?是否仅凭上述情况就可以断定致命伤就是陈某所为呢? 庭审时,陈某在法庭上突然翻供,声嘶力竭地喊:“我没杀姚某,我没带 *** ……”显然,陈某这时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处境—将被判处极刑—如果姚某是自己杀死的话。这清楚地表明,陈某在绝望中求生的欲望。翻供,他自认为是一根救命稻草。但节外的生枝使郁律师的眉心却锁得更紧了,被告陈某对证据确凿的事实翻供,不仅于事无补,而且不听法官的教诲,拒不认罪伏法,在量刑上又增加了从重情节。郁律师凭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当机立断,经过庭许可严肃指出陈某是否诚实供述罪行是认罪态度问题,教育被告人应相信法律,信任法官会查清事实,公正处理,不会冤枉任何人,引导他认清其中的利害关系,相信律师的辩护。经郁律师耐心细致的教育,陈某当庭纠正了虚假翻供,再次承认自己已犯的罪行。

谁是致命的一 ***

郁律师充分调动逻辑思维的细胞抓住了谁是致命的一 *** 这个关键性问题,为弄清事实真相,他认真寻找能够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案中“破绽。”功夫不负有心人,郁律师凭着高度的责任感,终于在尸检记录上发现了能使陈某绝处逢生的转机:尸检分析结论致命伤的伤口长2厘米,深11.7厘米。而陈某当晚所带匕首,通过实际测量长为14.5厘米, *** 叶是前尖后宽最宽处为3.2厘米。从 *** 尖向后退11.7厘米处 *** 口宽为2.8厘米。据此,郁律师辩护指出:用宽 *** 不可能刺出窄于 *** 口的创伤—即用此 *** 刺入11.7厘米深处时,创口长度起码不会低于2.8厘米。郁律师进一步辩护指出,这就是说,被告陈某所持匕首从客观上不可能造成死者致命伤,所以,致命伤并非陈某所为,姚的死亡责任不应由陈某承担,而应由造成致命伤的持窄 *** 口的凶手承担。 郁律师的分析完全合乎情理,得到了法官、检察官的认同,法官根据郁律师这一辩护意见,未能认定陈某是第一被告,在拿不出其它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对姚某之死6名被告负有共同致死责任。 (中国律师报1994年8月9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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