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郁康明律师
郁康明律师
湖南-永州
主办律师

故意杀人辩护词

其他2009-01-11|人阅读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高基平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经高基平委托和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指派,郁康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认真的庭前准备,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高基平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没有提供合法指控证据。

1、公诉机关指控高基平犯故意杀人罪的直接证据只有孤立的言辞证据(同案被告人丁钜坤的供述),没有任何相关物证(如毛发、脚印、指纹、皮鞋、电瓶灯、拖鞋)等证据予以证实,而言辞证据是一种主观随意性强、稳定性差、极富情感化的证据,将其作为定案依据证明效力相对较弱。

2、同案被告人丁钜坤的供述时供时翻,且当庭陈述其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而来,全部否认了以前的供述,并对案件事实作了真实的陈述,又反映其被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的情况。

3、丁钜坤的供述作案的主要情节互相矛盾,与客观事实不符。如第一次有罪供述:高基平一手拿电瓶灯、一手拿布样的东西捂丁云霞的嘴、一手拖丁云霞走(见公安壹卷42页丁钜坤供述);而在第二次有罪供述中变成了:高拿毛巾样堵口,高叫我挽霞右腋部,高右手挽霞左腋部,左腋夹电瓶灯左手捂嘴(见公安壹卷46页丁钜坤供述);又如对捂嘴的东西陈述也前后不一:布样(见公安壹卷42页第三行丁钜坤供述)→毛巾样(见公安壹卷46页第九行丁钜坤供述)→是布,还是脸帕,也许是衣服(见公安壹卷50页第九行丁钜坤供述);再如丁云霞致死的过程不合常理:高基平用夹着电瓶灯的左手捂丁云霞的嘴在崎岖不平、狭窄的山路上行走四、五百米即致丁云霞窒息死亡,在客观上是不可能的(因为高基平的目的是拐卖活人,而不是想捂死丁云霞)。

二、本案存有多处重大疑点

1、本案的犯意。A、本案的犯罪动机是拐卖人口,这种犯罪合意在半夜的只言半语立即达成,一拍即合?B、拐卖人口一般应有团伙或集团,应有整套的环节和人马,但从外围线索排查结果看来,本案并无?高基平的交往者都是做正当生意人。C、深更半夜拐来人口如何处理?

2、高基平家距案发地点有两里路远,分别在村庄的两端,而稍具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丁云霞家里的狗应该对高基平不熟,而案发从开始到结束丁云霞家里的狗始终未叫一声

3、早在公安人员进村排查之前,李满英(丁钜坤之母(见公安壹卷74页第二行李满英陈述)和假国林(见公安贰卷134页第九行假国林陈述)就已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加入村民的议论之中,且公安人员2006817日对李满英的调查笔录是由丁钜坤在笔录上代签名的,丁钜坤的供述与案发过程惊人吻合?

4、本案被告人丁钜坤和高基平一直关系不好,曾经为高基平购买组里的杉树山产生争执(丁钜坤和高基平均当庭认可这一事实,且当时扯架人张朝生予以证实),不能排除丁钜坤趁机陷害高基平的可能。

三、处理意见

基于我国《刑法》切实保护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的立法原意和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高基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

郁康明 律师

后记:这次成功的辩护让被告人高基平于2008年2月4日(大年二十八)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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