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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纪盈律师
郑纪盈律师
山东-聊城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案件的改判

刑事辩护2013-12-05|人阅读
2007年2月被告人杨XX、杨X与前来携带尖刀推车的张大X、张二X、张三X、张四X发生争执,后发生殴斗,在殴斗中,被告人杨XX用刀捅被害人张四X背部一刀,朝张三X腰部捅一刀,后张四X失血性休克死亡,张三X重伤,张三X将杨X打成重伤。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 判决被告人杨XX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杨X有期徒刑十三年。 宣判后,杨XX的近亲属来到律师事务所,欲找一位律师做杨XX的二审辩护人,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安排,我接待了杨XX的近亲属,并详细的向其了解案情,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刑期过重,决定接受委托,担任杨XX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在一审法院进行阅卷,并在看守所为被告人杨XX代写刑事上诉状,引起二审程序。 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辩护人着重以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被害人张四X死亡的原因,被告人杨XX不是致使其死亡的被告人为主要理由,辅以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为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改判了被告人杨XX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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