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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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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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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不能情形下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破产2021-08-05|人阅读

公司破产清算不能情形下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思考——以清偿责任纠纷案件为视角

实践中,法院裁定受理企业法人的破产申请后,存在公司不及时进行清算、借解散之机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严峻问题。在破产程序中,公司清算不能时,债权人如何有效实现债权,对于法人退出机制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以曾代理过的一起破产程序中公司股东清偿责任纠纷的案件为视角,试析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的要点与途径,并对公司股东如何规避直面债务清偿责任的风险作出建议,以探讨于众同仁。

案情概况

两被告为浙江XX塑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2019年5月13日,区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经审查并编制《公司债权表》,确认原告债权为636986.07元。2019年11月4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原告债权金额为636986.07元。因公司及其股东不能向法院和管理人提交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且不能支付破产费用,导致无法清算。同日,人民法院作出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布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并告知债权人在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于2020年1月7日诉请法院,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判决两被告对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636986.07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评析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是指在全面掌握债务人财产和负债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既存法律关系进行彻底、概括的清理。在本案中,债权人即原告方因该公司破产清算所需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未提交,无法查清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而被本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属于“无法清算”导致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情形。追根溯源,在于公司的股东即两被告没有严格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具体而言:

一、原告系公司债权人,且享有债权636986.0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19年11月4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原告享有公司的债权金额为636986.07元。因此,原告系公司债权人,且享有债权636986.0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两被告系公司的股东,依法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11月4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因公司及其股东在破产清算期间未能提交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且不能支付破产费用,导致无法清算为由宣告双鹏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未组织清算,在法院组织的破产清算过程中,两被告仍未能提供对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重要文件,导致公司无法全面进行清算。故,两被告依法对公司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延申思考

一、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方法:

( 一)申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包括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申报的行为直接影响普通债权人利益,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其意义在于参与债权人会议,并对当下的方案进行表决,最终尽可能提高债权清偿比例。债权申报需注意债权申报期限、需要的材料以及申报的债权利息。

【普通债权人在得知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必须认知以下几项内容: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若普通债权人与破产企业签订了相关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比如:债权人未付清款项,破产企业也未交付标的物这种情形的,管理人有权决定该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管理人在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时,必须以是否对(大多数)破产债权人有利为基本原则。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可增加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就应继续履行,反之,便应解除合同。在作出决定时,还应考虑到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而可能提出的损害赔偿额,综合权衡利弊。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才继续进行。

总之,基于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破产程序并不会处理企业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对外债务,笔者建议债权人可在法院受理破产前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与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事宜,或可申请法院保全相关债务人的财产,以防范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进行转移财产的行为。】

(二)向公司股东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实践中,市场出清制度的日臻完善,一方面,诸多公司解散、清算、破产的案例出现;另一方面,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公司股东等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从而损害公司、公司债权人利益。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之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回归到本案,在公司清偿不能的情形下,债权人可直接向公司股东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如何规避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及《九民会议纪要》相关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主张股东怠于清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具备以下条件:

1、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

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公司股东能够履行清算义务却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清算义务。

2、主观过错

公司股东因故意或过失而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3、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后果

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4、因果关系

只有因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才可主张公司股东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前所述,公司股东因怠于清算而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责任基础系公司人格否定制度,需满足的构成要件包括“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主观过错”、“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后果”、“因果关系”等,公司股东若要免除清偿责任,则可就上述构成要件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提出抗辩。笔者列举如下:

1、主体抗辩

根据《九民纪要》规定,小股东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且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不是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2)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

(3)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注意:实务中关于“小股东”的界定标准,一般是以占股比例少于10%来认定。

被诉公司股东有证据证明其并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并非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比如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行为抗辩

被诉公司股东积极主动履行清算义务。

被诉公司股东可以在破产后请求控股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从而证明自己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一定的积极行为;

被诉公司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可以请求清算组的其他成员清理公司主要财产以及管理好公司账册、重要文件,在保留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可以证明自己并未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从而规避承担连带清偿的法律风险;

被诉公司股东能够证明其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曾积极组织清算或有证据证明其在具体实施清算事务过程中忠于职守,无故意或过失违法清算行为等。

3、因果关系抗辩

被诉公司股东能够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时效抗辩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之第二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被诉公司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附: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成都那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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