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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兴律师
林兴律师
浙江-台州
副主任律师

建筑行业实际施工人在挂靠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如何主张权利

公司破产2021-08-05|人阅读

案件简介:

2017年11月19日,发包人(业主单位)经招标程序确定承包人某建筑公司为某污水管线工程中标单位。2017年12月1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发包人将某污水管线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在取得涉案工程后交由实际施工王某完成。2019年3月25日,涉案工程经审计确定工程款为300万元。后发包人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80万至今没有支付。

另外,承包人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承包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并指定浙江某律师事务所担任承包人的管理人。

主要问题:承包人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实施施工人如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案件处理经过: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以承包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承包人中标工程后,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将涉案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上述挂靠施工行为应确认无效。因实际施工人的人工、机械以及投入的资金已经物化为建设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鉴定承包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其财产明显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承包人破进入产清算程序。故,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并判决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

律师评述:

承包人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前,承包人的相关银行帐户被法院冻结。实际施工人无法通过正常途经向承包人处取得工程款。但是,经办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委托人提出可以实际施工的名义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范围内对实际施工承担责任。因为,该条规定是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的特别规定,其目的在于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出现破产、履行不能等严重影响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的情形下,对于实际施工人权益予以特别保护。并且,从实际情况看,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分包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由实际施工人取得工程款也更符合实质公平的要求。最后,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其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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