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定冯涛律师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我经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法庭调查。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不持异议,现仅就量刑方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张某在这起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我们可以清楚的得知在这起犯罪中,主要被告人赵某某承认该赌场是由其开设的,这与被告人张某的陈述一致。通过庭审已查清,赌场开设的犯意发起人是赵某某,出资人是赵某某,组织人是赵某某,职责分工由赵安排,犯罪工具也是由赵某某提供并准备的,这些在开审过程中均已查清,并且赵某某本人也认可。被告人张某只是赌场雇佣的工作人员,其真实目的是为了有份工作能自实其力,由于对法律的无知,才造成今天的后果。而且,该赌场经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并没有任何权力的,只是从事划票工作,并不直接接触赌资,更不与参赌人员交往。其他各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此都做了的陈述,可以印证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是真实的。被告人的存在与否中,都不会影响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张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中由于所开设的赌场时间较短,被告人工作的时间只有6天,所以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且,这一事实已经在法庭调查中,由各被告人的供述能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这一事实也是予以认可的。
2、被告人张某的认罪态度好。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并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张某有悔罪表现。在侦查机关讯问时,被告人张某就对其参与的犯罪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对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作用,足以证明其悔罪态度积极,希望法庭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4、法律意识淡薄,误入岐途。被告人张某家庭生活困难,急于找份工作自食其果,减轻家庭的负担,但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以致于误入赌场构成犯罪,其悔恨至极,并多次表示认罪伏法,垦请合议庭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开设赌场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张某能减轻处罚,给年轻的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 涛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