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为李某贩卖946克冰毒成功辩护
法院减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
案情回顾:李某于2009年4月6日从广州回到成都后认识了卿某,5月初她搬到卿某租住的房子里,看到冰毒才知道卿某是贩毒的,卿某让其每天在家中守毒品。2009年5月21日早上,卿某和李某一同在其租住的小区门口车内与人交易毒品。2009年5月22日,侦查机关在卿某租住的小区门前将正在准备毒品交易的卿某抓获,后又在其租住房内抓获李某,并从房内搜出毒品冰毒946.06克。2010年4月7日,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眉检刑诉(2010)10号起诉书指控李某贩卖毒品罪,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委托了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周永孟律师为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为了给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处罚,周律师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认罪,如实供述罪行,并提出“李某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轻微可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审度及相关法律条文的应用,法院最终认定李某系从犯,最大幅度减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律师看法:李某在此次犯罪中明知被告人卿某在贩卖毒品,而为其看守、陪同共同交易毒品,其主观上对贩毒行为持放任态度,客观上为卿某贩卖毒品提供了一定的帮助行为,与卿某构成共同犯罪,而且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在本案中,同案犯卿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某即便是从犯,但李某的量刑情节也是幅度减轻最大的,这样的判决结果,李某及其父母都非常满意。周律师通过多年办理大量刑事案件的经验积累,在为李某贩卖毒品一案辩护中抓住了重点、把握了关键点,原先大家都认为李某会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法院只判处李某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