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不能办理按揭合同纠纷案
其他2009-07-29|人阅读
原告:刘某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某买房遭开发商无理违约,由于过分信任开发商而未留任何证据的刘某在发生纠纷后有口难辩,眼看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刘某只好聘请律师维护自己权益。 案情:2005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房屋总价为56万元人民币,原告支付了30%的首付款并采取按揭二十年的方式付款。开发商承诺负责办理贷款。后开发商通知原告贷款无法办理,让原告付清余款,否则没收首付款并解除协议。经多次协商不成,原告无奈,找到张律师. 在张律师的指导下,刘某通过录音方式取得了开发商承认承诺负责办理贷款这一节事实的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款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张律师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并结合办案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因一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贷款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虽然被告不是贷款的直接主体,但是因为其承诺办理贷款,构成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因其不履行此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返还首付款,并赔偿损失6000元。 律师提醒: 1、为防范购房按揭无法办理的风险,建议购房者在购房前充分了解自己的贷款能力,避免过高估计; 2、如果开发商承诺办理贷款,一定要求其写入合同附件,在日后纠纷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3、对于不能办理按揭如何处理最好也写入合同,比如可以约定降低价格减少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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