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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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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优先承租权 如何正确行使?

房地产2024-04-04|人阅读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职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01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起,A公司承租B公司的一处厂房,用于五金制品生产与经营。双方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屋只做办公、生产之用,不得转租,若转租需取得B公司书面同意;合同期满后,若A公司要求续租,需提前与B公司协商,在同等条件下,A公司优先承租。

2020年6月,因产业发展需要,厂房所在的工业园整体规划为半导体产业园。2021年6月,B公司通知A公司,双方租约于2021年12月到期后不再续租2021年7月,B公司与某半导体生产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21年11月,A公司向B公司发送律师函主张优先承租权。B公司回函称A公司有擅自转租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不仅不能续租,还应当承担违约金。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A公司的优先续租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赔偿装修、支付给次承租人的违约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00万余元。

02

●法院审理●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A公司是否具备优先承租的同等条件?二、B公司是否需要赔偿A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

关于优先承租权的问题,承租人优先承租存在两方面的条件:一是租赁期限届满;二是以同等条件承租。本案中,案涉的场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不存在空置或不再对外出租的情形,因此本案重点在于“同等条件”。案涉的工业园已整体规划为半导体产业园,即入驻的企业是否为半导体企业系B公司在对外出租及续租时的重要考量因素,而A公司并非半导体企业,将案涉场所继续租赁给A公司与案涉工业园的定位不相符。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B公司已提前六个月告知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不再与A公司续签合同,已尽到通知义务。故B公司不存在侵害A公司优先承租权的情形。

关于损失的赔偿问题。A公司不具有优先承租权,且A公司存在超出原租赁合同期限转租案涉场所的情形,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A公司自行承担。案涉的场所首次租赁的时间为2013 年,双方经数次续约,租赁期限于2021年 12月届满,即案涉的租赁物在A公司的控制下已使用八年多,在A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装修价值的情况下,A公司主张B公司应赔偿其装修损失亦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03

律师说法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的规定保障了房屋租赁市场秩序,赋予了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使用房屋的权利,维护了承租人居住、经营权益。

出租人是否侵害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可从以下因素来判断:出租人是否具有不继续出租意愿?是否履行了提前通知承租人并告知同等租赁条件的义务。本案中,B公司因园区整体规划变化,调整租赁厂房的业态布局,决定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不予续租,重新引进符合业态发展的企业。B公司提前六个月告知了A公司不予续租情况,故其并未侵犯A公司的优先续租权,更无须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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