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职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案情:
2016年9月,某市居民甲通过拆迁安置方式取得一套回迁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因回迁项目暂不具备办证条件,该房屋仅办理了交付手续,暂未办理过户手续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安置回迁房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2017年1月,甲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案涉房屋总价50万元;待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双方再行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乙付清了全部购房款,甲遂将案涉房屋交付乙。2018年1月,乙又将案涉房屋以60万元的总价出售给丙。丙付清房款后,乙交付了案涉房屋。2018年6月,丙又将案涉房屋以总价80万元出售给丁,丁付清房款后随即入住。因甲一直未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上述交易均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2018年12月,丁与甲进行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甲承诺:认可案涉房屋所有权归丁,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协助丁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以下简称“案涉买卖协议”),协议约定:丁于2017年1月购买甲所有的案涉房屋,已付清全部购房款80万元;甲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15日内与丁共同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丁因此造成的损失。2019年10月,甲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丁得知后,遂请求甲履行案涉买卖协议约定义务。甲反悔,拒绝协助办理转移登记。丁多次协商未果后,遂于2020年5月起诉至一审人民法院,诉请判令甲履行案涉房屋买卖协议,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甲辩称,其并未直接向丁出售房屋,双方订立的案涉买卖协议是虚假合同,应属无效,不存在继续履行问题。
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乙,乙又出售给丙,丙再出售给丁,甲与丁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双方订立案涉买卖协议是为方便过户,该协议约定由甲直接将案涉房屋过户给丁将导致国家应收税款减少,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无效;丁据此提出由甲配合办理过户义务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随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丁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于房屋经多次转手买卖均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也明确了判决当事人依次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要求。本案中,丁寻求法律救济的正确做法,应是以丙为被告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丁申请或主动追加甲和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丙和甲、乙未提出抗辩或者抗辩理由不成立时,判决甲、乙、丙依次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即先由甲协助乙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乙名下,再由乙协助丙转移登记至丙名下,最后由丙协助丁完成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