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张某故意伤害罪在佛山从轻判处
刑事辩护2014-07-03|人阅读
2007年12月5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关某因一女子处理三角感情问题,在佛山顺德区北滘镇发生斗殴,被告人张某将关某打成重伤,被告人关某将张某打成轻伤。两人均被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2008)顺刑初字第00968号]。刘勇律师接受被告人张某委托,依法为张某辩护,庭审辩论激烈。2008年7月4日,佛山顺德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法院依据本案特定事实,采纳了刘勇律师的部分意见从轻判处,在重伤对方的情况下,本案辩护取得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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