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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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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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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叶某与广州陈某公司退股案成功调解

公司法2014-07-03|人阅读

原告陈某诉被告叶某、张某公司退股纠纷案[2011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47号]在刘律师的斡旋下成功调解。

被告叶某、张某与原告陈某于2010年12月5日签订《股份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投入资金10万元(首次注资5万,剩余5万陆续到位)共同经营水洗公司。三个月后,原告陈某发现无利可图,便要求退股,两被告均不同意,遂引起纠纷。陈某将叶某及张某告上广州荔湾法院。

叶某被动陷入诉讼,当时公司经营刚刚起步,为不影响公司运作,希望以最小代价解决这一纠纷。被告叶某经朋友介绍,委托刘勇律师处理本案。刘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摸清了陈某的诉讼目的,并积极与原被告沟通,促使案件调解成功:原告取回股金,但是要承担退股前公司的亏损。叶某在付清退股款项后取得原告陈某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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