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交通银行贷款案43万元胜诉收回全部贷款
合同纠纷2014-07-03|人阅读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佛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06)佛禅法民二初字第1221号],刘勇律师接受交通银行委托。2006年9月12日,经过前期的细致调查取证工作,刘律师促使交行与食品公司达成调解:食品公司应偿还借款433111元及利息给交通银行,诉讼费及律师费均由食品公司承担。调解后,通过多方努力,全部收回调解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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