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接受何某亲属何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何某辩护人。本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认真细致地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为切实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在充分尊重法庭调查质证事实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判本案时参考。
辩护词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接受何某亲属何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何某辩护人。本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认真细致地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为切实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在充分尊重法庭调查质证事实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判本案时参考。
纵观整个庭审,我发现何某在在整起犯罪活动中具有多个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并具有一个有待转化为法定从轻、减轻的酌定从轻情节,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虽然被告人在该起盗窃犯罪中,具有多次、多处盗窃的情节,显得社会危害性较大。但按照我国法律之规定,其在该起犯罪之前未有受到过刑事处罚,属于初犯,当作为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
从何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便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一直到庭审当天,其均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其认罪具有一致性、连贯性,当可认为具有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之从轻处罚情节。尽管在庭审中,其在赃物种类、鉴定价格以及同案犯陈日红是否参与了犯罪等存在辩解,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辩解并不构成其不悔罪的表现,法庭应该认定其具有如实认罪、悔罪的行为,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具有多个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又具有一个尚待查证属实的即将成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能够综合以上情节,并考虑同一地区相似判例,作出给予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的刑事判决。合理之处,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2009年元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