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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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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祥律师办理冯章龙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保险2010-12-23|人阅读

李铁祥律师办理冯XX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长阳县冯XX于2006年1月1日作为投保人,为其妻子郑某购买了被告XX终身保险1份,保险金额1万元,年交保费980元,交费年限20年。其妻郑某于2005年因患病在宜昌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八天。合同签定后,冯XX按期交纳保费四期共3920元。2009年7月21日郑某因病死亡。同年10月冯XX申请理赔遭拒绝。冯不服遂请李铁祥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此案经西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的说明义务,双方保险合同有效,被告认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事项不在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内,且原告已经接受保险费的退费,证明双方已经同意解除保险合同 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被告给付保险金26080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个人投保单可以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人接受了退费,该保险合同终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投保单本身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单方面的退费并解除合同的行为对冯XX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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