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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世峰律师
程世峰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贩卖毒品案件的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1-03-09|人阅读

被告人张*贩卖毒品一案

第一审的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贩卖毒品一案第一审的辩护人。本辩护人依法查阅本案事实,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贩卖毒品的数量是8.332克,依法应当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罚。

根据萧山区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张*分别于2008年3月14日和3月17日下午实际贩卖毒品共计8.332克,根据刑法第3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贩卖毒品 *** 7克以上10克以下,属于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二、对于公诉机关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部分系犯罪未遂”,辩护人认为相关证据存在疑点,恳请贵院不予认可。

虽然被告在几次被询问时都承认2008年3月17日准备伙同“楼二”出卖25克 *** ,同时也有证人张**的证言。但辩护人认为:1、目前有确切证据证明的 *** 数量是6.888克,另外是否有其他18克左右的 *** 事实上至今没有得到确认;2、“楼二”没有到案,仅仅凭借被告人供述,无法证明被告人伙同其准备贩卖25克 *** 的事实;3、证人张**一开始就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毒贩”的主观意图,其配合公安机关破案的动机无可指责,但其提供的证言可能存在疑点。在2008年3月17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讯问后,立刻由同一侦查人员对证人针对性询问,得出的证言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辅证,很难保证其绝对真实性。

三、本案的证人张**和被告人张*之间交易毒品的行为同一般意义上的毒品交易有所区别。证人张**2008年3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知情的情况下,张**3月16日打电话给被告人说要购买毒品25克。在本案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吸毒者,被告人作为贩卖毒品者,这2次所谓贩卖毒品的行为实际上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的危害。

  据此,鉴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实际上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相关事实存在一定疑点,本辩护人、被告人张*强烈要求贵人民法院依法秉公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慎重审理此案并且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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