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姚强律师
姚强律师
湖南-株洲
主办律师

历经劳动仲裁三程序,终为劳动者主持公道

劳动工伤2020-03-07|人阅读

案情介绍:

申请人(上诉人)钟某从2007年4月起入职被申请人株洲家某有限公司处工作,申请人(上诉人)做事认真负责。因为被申请人系商业零售企业,申请人作为中层管理人员加班是经常事,但申请人并没有任何抱怨,只要是工作需要从来就是不讲报酬的工作。但不知何故申请人(上诉人)于2018年4月17日突然接到被申请人以申请(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但该通知材料中所列的申请人违章违纪事项均不是事实,均是被申请人为了达到解除申请(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的目的违法捏造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径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是对申请人(上诉人)的个人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为维护申请人(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更为了严惩被申请人这种违法行为,申请人(上诉人)特向株洲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975*11.5*2=191400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上诉人)工资7975*1.5个月=11962.5元;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折合工资金额为15*7975/21.75=5500元; 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上诉人)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加班工资30434.1元(443小时×45.8元/小时×1.5倍=30434.1元)、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加班工资30434.1元,共计60868.2元。后仲裁委员支持申请人(上诉人)大部分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不服起诉到芦淞区人民法院要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芦淞区法院支持了申请人的大部分仲裁请求。后原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株洲家某有限公司向钟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5965.8元”。

案件焦点及代理过程:

接受本案的委托后,代理律师总结本案焦点主要是株洲家某有限公司这方解除钟某的劳动合同是否有依据,如果没有依据株洲家某有限公司承担经济赔偿金。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及二审程序中针锋相对激烈的庭审,律师对株洲家某有限公司提出的证据予以驳斥后,仲裁委员会、一二审法院依法予以裁决支持了钟某的请求,对此钟某感到非常满意。

案件反思:

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本因受到法律保护。而株洲家某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外资公司知法犯法理应得到教训。虽然维权道路曲折了些,但是结果还是令人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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