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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继红律师
郑继红律师
河南-信阳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6-06-11|人阅读

故意伤害案

一审辩护词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对被告人XX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关于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现就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案发后,公安机关去现场了解情况,被告人主动坦白,并主动到公安机关去自首,并且给其他同案犯打电话,劝说其他同案犯也到公安机关去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第一项:“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及犯罪分子均未被发觉,因其自首才得以顺利侦破该案的,轻处40%”。本案中,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希望法院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参与该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起因是受朋友之托,答应帮朋友(被告人A)打架。

卷宗笔录第22页,2015226xx向公安机关供述:“过了一会A又来到酒吧,他进来时我在吧台,他说可能一会有人要打他,他说如果打架的话让我帮他一下。”、“我看到拿皮带的那个小伙用皮带抽打A,另外一个小伙也上去打AA就朝我喊了一声“快来人””及卷宗笔录83页、85页,2015年225A向办案民警交代:“在E8酒吧吧台处我给xx说一会万一有人打我,你就出来给我帮个忙”、“在E8酒吧门口碰见XX正在门口的树坑小便,XX问我有事没事,我说没事,一会有事我喊你……我就和C厮打,D也过来打我,我怕吃亏,就大喊快来人。”卷宗笔录86页,公安机关问A:“你喊“快来人”是在喊谁?A回答:XX。”

从以上笔录及被告人A的前两次供述和被告人XX的供述,被告人A事先预料到待会可能要打架,所以才请求被告人XX帮忙打架,被告人XX为哥们义气,再加上喝醉酒意识不清,看见被告人A被打,又听见被告人A的求救声,一时冲动才冲进厨房随手拿了把菜刀加入了打架行列。

三、被告人XX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一贯表现尚好,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XX从未有过其它的违法犯罪纪录,表现一直很好,本次犯罪出于哥们义气、喝了大量的酒意识不清,一时冲动而伤害了受害人。这与其法律意识不强,不懂法,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有很大的关系,现在被告人XX已经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坦白,且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XX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如实交待了其他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对案件事实没有任何隐瞒,而且被告人XX也认识到了犯罪的危害性,愿意认罪伏法,接受法律的惩罚且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其走上犯罪道路也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及最高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因此,请求法庭考虑对被告人宽大处理,酌定从轻减轻对其处罚。

五、被告人XX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委托其家属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XX在犯罪以后,通过家人积极筹集钱款,前往医院看望受害人,给受害人支付医疗费,并且一再表示尽最大努力,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对两位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D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款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从被告人XX的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XX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明显的悔罪表现,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所造成的伤害表示出深深的歉意和悔过。对此情节,希望法庭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XX出于哥们义气,答应帮朋友(被告人A)打架,再加上喝多了酒意识不清才导致了本案的发生,此外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因此,希望法院对被告人XX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郑继红律师

2015年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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