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薛东林律师
薛东林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医疗纠纷胜诉

损害赔偿2017-01-16|人阅读

案件描述

代某在河南某医院拔牙时,下颌骨被拔骨折。代某多次和医院协商,找医调委调解,均没有达成协议。本律师介入后,调查取证,经过法庭审理,判决某医院赔偿6万元。目前,该医院已经履行完毕。下面是我的代理词。

代理词

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代某的委托并指派薛东林律师担任本案原告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活动。通过法庭示证、质证,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现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望予参考

一、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与所述依据明显不符,该结论对原告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恳请法庭依法重新审核认定其效力

医疗过错鉴定结论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最终依据,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加以审核认定。

二、被告对原告下颌骨骨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非鉴定报告所认为的40%-60%左右的参与度

原告下颌骨骨折是被告手术直接造成的,应付全部责任。然而,鉴定所则认为原告的下颌骨骨折和原告的自身牙齿生长状况也有必然联系。这种观点是让原告不能接受的。如果被告在手术前能慎重考虑,细心研究被告的牙齿生长状况吗,从而更加细心的进行手术。那么,原告的下颌骨骨折是可以避免的。所以,造成原告下颌骨骨折的直接原因就是被告手术盲目自信,粗心大意,对患者极端不负责任造成的 ,应该承担全部损害责任。

三、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应定为2万元左右,而非鉴定所所述的1400-1800元左右。

原告到北京、上海、武汉、三门峡等地多家医院咨询得知,后续手术需要取出下巴中的钢板等固定物,手术费用需要2万元左右,远远高于鉴定所鉴定报告中的数额,望人民法院审核认定。

四、原告的参加赔偿金应该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原告代某虽然农村户籍,但在城市上大学、居住,在上大学期间,原告还到餐馆打工,担任家教,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的有关规定,原告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五、被告应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代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被告医院就医期间,因被告手术的失误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面部造成了疤痕,直接影响原告的就业,婚姻,严重影响原告的自信心,对原告的精神伤害持久长远。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六、被告应该赔偿误工费

原告代某在三门峡市大学,在上大学期间,原告勤工俭学,中午在餐馆打工,周六周日和晚上担任家教,月收入达2000元左右。因被告的手术造成原告无法打工和任教,造成了原告的实际收入损失。故被告应当赔偿误工费。

以上意见,望法院酌情采纳。

代理律师:薛东林

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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