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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远其律师
杨远其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地震受伤,仲裁调解

其他2010-08-05|人阅读

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调 解 书

新都劳仲案字(2009)第213

申请人:叶XX,男,197225日出生,汊族,家住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永宁村XX社。

委托代理人:杨远其,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XX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新都镇运力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晖,成都市新都XX物流经理。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职工,200XX512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受伤。事故发生后,伤者被送往医院治疗。200XX1212日被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9310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鉴定为伤残伍级。申请人因工伤待遇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向我委提起申诉。我委立案受理后,于200971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我委的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第八条第一款,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共计1XX0000元(大写:拾捌万元整)。

(二)、支付办法:由被申请人于2009713日一次性付清。

(三)、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四)、此调解书为申请人200XX512日发生工伤事故的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此后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任何费用。

此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送达之日起生效,生效后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履行完毕,若逾期不履行该调解书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叶XX

委托代理人:杨远其

被申请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蔡晖

仲裁员:谢兴建

书记员:古声艳

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00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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