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调 解 书 新都劳仲案字(2009)第213号 申请人:叶XX,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汊族,家住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永宁村XX社。 委托代理人:杨远其,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XX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新都镇运力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晖,成都市新都XX物流经理。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职工,200XX年5月12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受伤。事故发生后,伤者被送往医院治疗。200XX年12月12日被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9年3月10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鉴定为伤残伍级。申请人因工伤待遇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向我委提起申诉。我委立案受理后,于2009年7月1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我委的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第八条第一款,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共计1XX0000元(大写:拾捌万元整)。 (二)、支付办法: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7月13日一次性付清。 (三)、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四)、此调解书为申请人200XX年5月12日发生工伤事故的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此后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任何费用。 此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送达之日起生效,生效后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履行完毕,若逾期不履行该调解书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叶XX 委托代理人:杨远其 被申请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蔡晖 仲裁员:谢兴建 书记员:古声艳 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