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赔5000,诉讼后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近500002009年2月16日,被告彭××驾驶牌号为川A583**号“东风远达”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沿三环路内侧辅道由琉璃立交向天府立交方向行驶,与对向行驶的原告宋××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宋××受伤。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依法作出被告彭××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宋××承担主要责任的事故认定。原告所受伤害,被四XX西法医学坚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在交警调解过程中,被告及保险公司拒绝按城镇标准计赔,最多赔偿原告5000元。因原告长期在郫县居住、务工,律师按城镇标准起诉。判决结果: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对此交通事故作出(2009)成华民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发前原告宋××在城镇长期租房居住,应按照四川省城镇居民标准计赔,判令第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支付原告宋XX43889.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