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昆民三终字第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青水木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白龙新区高3幢18号。
法定代表人高东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平,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
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群虎,男,1984年1 0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会泽县乐业乡大麦冲村公所荒冲村。
委托代理人王黎轩,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德福商业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小板桥镇晓东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建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琨,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高东成,男,1 9 79年1 2月1 6日生,汉族,原住江苏省响水县南河镇张庄村四组35号,现住昆明市白龙新区高3幢1 8号。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昆明青水木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水木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群虎、云南德福商业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福公司)及原审被告高东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8)官民一初字第2 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愿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张群虎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确认:2008年3月上诉人青水木华公司为被上诉人德福公司制作广告喷绘。被上诉人德福公司于2 008年4月1日支付上诉人青水木华公司费用6 000元(支付款项收款收据载明6000元中2000元为工人疗伤费)。2 008年3月31日被上诉人张群虎在被上诉人德福公司经营的华洋家居广场1 3门挂广告画时从广告架上摔落受伤,同日被送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08年4月2 7日出院。2008年5月1 9日经鉴定被上诉人张群虎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尚需后期治疗费2 3000元。为此,被上诉人张群虎支出医疗费44351. 51元、鉴定费1050元。同时被上诉人张群虎自认已收取上诉人青水木华公司和被上诉人德福公司支付的费用9 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昆明青水木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高东成赔偿被上诉人张群虎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赔偿 隈:2009年5月31日前赔偿1 0000元、2 009年6月30日前赔偿100 0元、2009年12月31日前赔偿25 000元);
二、由被上诉人云南德福商业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被上诉人张群虎人民币15000元;
三、一、二审诉讼费共计人民币494 0元,由上诉人昆明青水木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4 7 0元,被上诉人张群虎承担247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宁
审判员 王 政
审判员 付 立 红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荆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