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宋正发,男,1969年1月4日生,汉族,桂林市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家庭住址:桂林市某某路6号1栋,联系电话:13978*******,0773-2106***
被告: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某分局
住所地:桂林市某某路154号,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构成行政不作为;
2、责令被告立即履行取缔桂林市某某路6号1栋楼下的“四川胖大婶麻辣火锅”和“李大夫恭城油茶”饮食店的法定职责;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0月原告就某某街居民楼下小吃店违章经营的问题向桂林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反映。10月25日信访办书面告知原告将该问题转送至某某区政府。2007年12月13日,某某区政府信访办书面答复认为原告反映的问题属实,建议向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反映。此后原告多次向市工商局书面举报该夜市违章经营情况,市工商局在给原告的书面答复中认为,原告住所某某路6号1栋楼下的夜市摊点确属无照经营,责成被告进行处理。
虽然,被告于6月14日对某某街夜市摊点中的7名经营户进行了取缔。经过原告再次举报,被告又对一部分仍在无照经营的摊点进行了查处。然而,时至今日,仍有违章经营的夜市摊点仍在经营,其中有“四川胖大婶麻辣火锅”和“李大夫恭城油茶”饮食店一直在经营,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和桂林市的市容市貌。被告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法负有对违章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违章经营行为。但是,虽然被告答复原告已进行了查处,但并没有完整的履行其法定职责,立即对该无证经营行为进行坚决取缔,使该问题至今没能得到解决。因此被告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为促使国家行政机关能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桂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宋正发(签名)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