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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经典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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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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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经被告人王**和其亲属的委托,受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王永飞辩护。我首先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和受伤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王**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考虑: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酌定情节   首先,本案被告人负有一定责任,但由于马宗超驾驶的车辆在道路上停车修理,停车没有在车后设有警告标志占有次要原因,也是形成本案交通肇事的原因。   其二、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他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工作也不错,铁佛寺村委会和原单位杨庙信用社对其评价都很好,本案被告人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   其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

其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从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二、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被告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   1、被告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是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   2、从被告的询问笔录上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因找不到自己的手机,就主动要求对方货车的人打电话报案,积极抢救伤者,并在带着病痛的情况下协助医务人员抬伤员,避免损失扩大;   3、带回交警部门后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4、从被告人的交代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前后一致,悔罪态度是诚恳的。从上述四方面归纳来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犯论处。   三、建议法庭对被告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以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被告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情况,请求法庭依法予以考虑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又有自首情节,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宋正发 200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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