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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XX发明专利权被判赔偿200万元

知识产权2011-12-08|人阅读

**侵犯XX发明专利权被判赔偿20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4日对**公司与XX公司之间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应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空调产品,并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2007年4月,珠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XX)研发了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睡眠习惯控制房间温度变化,从而提高睡眠质量的技术,即“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同年4月,XX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并于2008年9月获得专利证书。

2007年8月至11月期间,XX先后向市场推出应用了该技术发明专利的卧室空调“睡*宝”、“睡**”等系列产品。

2008年,XX发现在珠海市**电业有限公司、**电器北京朝外店等商场,正在销售广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生产的*静星系列空调产品。XX认为,**该系列产品侵犯了XX所拥有的“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的技术发明专利,2008年12月,XX以**涉嫌侵犯发明专利权为由将**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对XX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本案诉讼期间,**曾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XX“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发明专利无效。2009年9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维持XX该项发明专利权有效。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2011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在其生产的KFR-26GW/DY-V2(E2)等4款空调器产品中擅自使用涉案发明专利方法,侵犯了XX发明专利权。

**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最近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公司的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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