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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雪萍律师
宋雪萍律师
浙江-宁波
合伙人律师

返还财物(委托合同)纠纷

其他2010-01-12|人阅读

原告甲系某机关干部,妻子病故后,深感失落,于是在报纸发布“征婚启示”。不久便接到被告乙的电话,原被告初次见面产生好感。在交往两三个月后,原告对被告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和信任。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购买住房一套,原告于是将自己的工资卡、收入和多年积蓄共计318357元全部交给被告准备购房。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尽快购房,发现被告并无购房、结婚意向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以上款项,而被告不肯返还,随双方发生争议。

接受原告委托后,积极调查取证,通过银行查询原告被取走工资款项以及原告将工资现金交给被告的存款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据后随即至法院立案。该案经过区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委托购房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未形成婚姻事实,原被告在认识以后有共同生活开支,原告现金交给被告78000元部分证据不足,被告被告依法应当返还部分款项计150295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随着社会老龄化,老年人的婚姻家庭生活应当引起家人、社会的高度关注。老年人在选择二次婚姻时,须谨慎处分自己所有的财物,避免盲目信任导致自己终身积蓄付诸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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