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申请人李某、王某等十三名员工原系江东区某公司司机,自进入该公司七八年以来,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公司由于体制改革,随于2008年10月口头通知该十三名司机不用再到公司上班了。接受申请人李某等十三名员工的委托后,与其所在单位进行沟通,无法就经济补偿金事宜达成一致。随立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该十三名员工自2008年1月1日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的双倍工资的差额、补缴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七八个月工资不等。在获得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后,该单位还一直不肯支付以上费用。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最终劳动者依法得到了单位的各项补偿,通过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