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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倩梅律师
吕倩梅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一方婚前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2014-05-22|人阅读

基本案例:

A某2009年4月份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购房款为16万元,并于2008年9月支付定金3万元,2009年2月份支付2万元,2009年5月份支付1万元,三次支付房屋的首付款为6万元,在支付上述首付款后,A某于2009年6月向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支付房款。2010年3月份A某与B某登记结婚,为办理房屋产权需要,双方商定在购房合同上增加被告的名字,将该房屋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于2011年4月份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12年,A某以双方分局两地及性格脾气不合等原因,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案中,双方已经确定该房屋为共同所有,并且已经按照约定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故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A某婚前份三次支付的购房首付款6万元及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份合计还贷款占购房款的40%,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评估价值为50万元,故其中40%即20万元就应为A某婚前个人财产。A某的个人财产分离后,房屋剩余价值30万元由双方平分进行分割,即双方各享有15万元。由于该争议房屋为按揭贷款购房,故向银行贷款及利息9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平均承担。根据房屋的取得情况及本案的实际情况,该房屋应当归A某所有,但以上财产及债务相互折抵后,A某还应向B某支付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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