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吕倩梅律师
吕倩梅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离婚后是否还必须承担还款责任?

离婚2011-03-25|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09515,陈某与蔡某协议离婚,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房所欠的债务进行了详细列明并予以分配。但2010810,陈某和蔡某父亲蔡某某均收到了法院的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因是债权人徐某向法院起诉借款人蔡某,并同时将陈某和蔡某某列为了被告。债权人徐某同时起诉陈某的原因是该债务是发生在陈某与蔡某婚姻关系期间,而同时起诉蔡某父亲蔡某某的原因是该借款是用于家中住房装修,因此要求陈某和蔡某某同时承担还款责任。为此,债权人徐某还向法院提供了借条一份,该借条是借款人蔡某201035向债权人徐某出具的,借条中写到“200635我因家中建房向徐某借款壹拾伍万元,时间壹年,利息X元,约定房子征用款到后还清,以前借条作废”。接到陈某委托之后,吕律师作为陈某代理人参与本案。

法律分析: 1、本案陈某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呢?陈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取决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是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其次是借款原因,最后是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从本案来看,债权人徐某提交的借条的落款时间是201035,而陈某与蔡某早于2009515办理了离婚登记,因此该借条并不是在陈某与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具的。据债权人徐某陈述,借款人蔡某曾于2006362008315向其出具过借条,但债权人并不能提交2006年和2008年的借条证据予以证明。另外,本案借条中表明该借款是用于家中建房,可陈某与蔡某在协议离婚时,已经对家中建房所欠的债务都一一予以列明,其中并不包括该笔借款。这就表明,该笔借款并不是用于家中建房。因此,陈某并没有享受到该借款所带来的任何利益,更没有共同借款的合意。而陈某与蔡某在2006年期间,也不需要如此大笔的生活开支。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因此,债权人若不能另外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发生在债务人蔡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是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而陈某也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2、本案蔡某父亲蔡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呢?本案借款是发生在蔡某与徐某之间,双方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徐某是不能直接起诉蔡某父亲蔡某某并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的。即使该笔借款用于家中建房,蔡某父亲蔡某某享受了借款利益,债权人徐某要求蔡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也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的。

最终,法院驳回了债权人要求陈某和蔡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