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孝亮律师
刘孝亮律师
山东-青岛
主任律师

即墨律师-农村居民在城市打工发生交通事故可否按城镇标准索赔?

交通事故2012-10-27|人阅读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091018840分许,戴某驾驶鲁B×××号轿车,沿30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8KM200M处,为躲避行人驶入对行车道,与对行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原告王某驾驶助力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经即墨市交警大队认定,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律师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即墨律师刘孝亮接受王某委托后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公司应在122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戴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问题的关键在于原告王某户籍所在地是农村,对王某的赔偿能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若按农村标准赔偿,赔偿金额将减少近3万元。可见,是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对王某权益维护的意义非常大。

律师一方面协助王某在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完成伤残鉴定(王某被鉴定构成10级伤残)。另外一方面,律师帮助王某从多方面搜集其在即墨市工作、生活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其在即墨市区居住满一年。最终,王某在即墨律师刘孝亮的帮助下,取得了有关的书面证明,顺利完成了举证。

【法院审判】

即墨市人民法院民四庭经审理,认定王某已在即墨市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因此最终按青岛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支持了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小结】

本案系一起较为普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焦点问题在于按何种标准计算赔偿,王某在即墨律师刘孝亮协助下,成功地搜集证据完成举证,最终即墨法院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判决结果比农村居民标准多了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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