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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方明律师
朱方明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企业之间融资纠纷案

房地产2013-11-08|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065月,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合同》,原告投资600万元人民币,用于被告“**国际项目,被告承诺原告包干税后利润540万元,包括投资款共1140万元。同年6月,原告投资款到帐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认可欠款1140万元,承诺于60天内偿还。但期满后,被告未还款。

20074月,被告以收购后另一项目后优先还款为借口,再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但收购之事未定,借款分文未付。

同时,被告自己开发的项目“**国际一直处于各种纠纷案中。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原告决定以诉讼方式解决。

办案实录

接受原告委托后,朱方明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提出了案件的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双方合同虽然名称是合作合同,但实质是借款关系,应以民间借款纠纷立案;二是,根据当时的法律,企业之间的借款无效。

合同无效,出借人只能收回借款本金。这样的结果,大大出乎委托人的预料。但开弓没有回头箭,委托人把希望的目光投向了律师。

如何跨越法律上的障碍,成了面前的一道难题。朱方明律师再次研究案情,终于决定以时间换空间。通过加大诉讼金额、采取财产保全的方式查封被告的部分商铺,迫使被告与原告协商,最终以调解书的方式确定了本息1100万元,较好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

办案心得

案情看起来并不复杂,但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无效,只能收回本金,达不到委托人起诉的目的。而法律的规定是硬性的、冰冷的,无法改变且无法规避。但朱方明律师总是相信方法总比困难多,在不能正面突破的情况下,根据被告资产大于负债以及变现意愿急切的实际,考虑房产变现快、周期短的特点,加大诉讼金额,采取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作好以法律允许的最长时间消耗对方的准备,迫使被告为尽快变现而急于解放被保全资产,从而在金额方面给予让步。

在解决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问题的同时,朱方明律师也主动与法官沟通。最终法院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达到了多赢的效果。

当事人的诉求在寻求法律救济的同时,同样适用于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核心问题,而切忌一条路走到黑。这需要律师准确把握案件的核心问题,充分发挥智慧,用尽一切方法帮助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从而实现律师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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