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某香港公司与某天津公司签订了买卖化工原料的合同,次月香港公司因产品行情变化取消了订单,也没有支付货款。2009年12月,天津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香港公司赔偿因合同违约造成的各项损失94万多元人民币。香港公司委托李新立律师等应诉。律师代表香港公司向仲裁庭提出天津公司并未遭受其所称的损失。2010年6月,仲裁庭裁决香港公司赔偿天津公司17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