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浙江某公司向日本某公司购买价值49万美元的硅材料,后因日本公司交付的货物大部分质量不合格,2008年9月,浙江公司依据仲裁协议向浙江某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日本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该案中浙江公司委托了李新立律师等作为代理律师,经过审理,2010年12月仲裁裁决支持了浙江公司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