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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中介买家串通房屋“被降价”律师代理成功维权

债权债务2017-07-07|人阅读

买卖房屋,中介买家串通,房屋“被降价”,律师代理原告起诉,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孙小姐红诉称:201245日,原被告在北京A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居间介绍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共71万元,原告交付涉案房屋。

三方商定2013425日办理余款交付和房屋过户手续。后原告知晓,在原告领房产证前被告与AA公司就擅自办理涉案房屋网上签约手续,未经原告同意即将网签成交价由合同约定的90万元变为70万元。

并且被告与AA公司强迫原告按此价款办理税费缴纳、房屋过户等有关手续。原告认为,被告与AA公司均无权单方变更双方协商一致的涉案房屋成交价格。

2013820日,原告委托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向被告和AA公司发出《催告履行合同律师函》,要求被告按北京市房屋交易相关规定办理该房屋网上签约撤销手续,同时继续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果被告拒不执行,则原告将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的房屋余款未能及时给付,产权过户手续无法办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委托孟博律师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北京市涉案房屋;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先生辩称:我方严格遵守合同履行义务,无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也从未要求北京AA降低价格。系北京AA在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低价网签,我方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故恳请法院依法判决继续履行合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原告委托孟博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

孟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自始当然确定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使至今未成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李先生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实际占有房屋。且合同目的的实现不存在任何阻碍情形,故合同应继续履行。

而且合同履行中,原告虽在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之后原告仍积极联系中介与被告催促尽快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继续履约无任何阻却事由,亦无任何正当理由,却逾期不履行义务,故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主张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审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被告李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小姐红违约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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