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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买卖引纠纷,代理原告起诉,成功维权

债权债务2017-08-17|人阅读

央产房买卖引纠纷,律师代理原告起诉,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2002522日,吴先生作为出卖人(甲方)和刘先生(乙方,买受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先生将诉争房屋出卖给刘先生。房屋售价27.2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诉争房屋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乙方在合同签订时以现金的方式将全部购房款27.2万元支付给甲方。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时,甲方提供给乙方本房屋全部购房款的原是收据两张,甲方保证已经向苑房产单位支付并付清全部购房款,本房屋待单位统一办理完成产权证允许上市后, 甲方无条件并随时提供乙方办理本房屋过户手续所需提交的文件,如:身份证、房产证及户口本等文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上述诉争房屋登记在吴先生名下,签订合同当日刘先生便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当日吴先生将诉争房屋交付给了刘先生刘先生自取得该房屋后便占有使用该房屋。

但随刘先生找到吴先生要求过户,但吴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411月,刘先生委托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吴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将诉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接受原告刘先生的委托,代理其起诉。

案件庭审时,吴先生表示当时出售房屋未经自己妻子同意,所以主张自己系无权处分,并且表示刘先生和自己签订合同已经过去多年,刘先生一直没有要求过户,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主张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由于本案涉及的房屋是央产房,交易是否有效需要看房屋是否可以交易。

故法院在本案件审理过程之中,法院曾发函向该房屋所在的产权单位及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询查该房屋是否可以上市交易,产权单位回函称诉争房屋在1995年时依照标准价出售给吴先生。吴先生出售该房屋需提交原工作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不超标证明到房管部门缴纳有标准价变更为成本价的费用之后才能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办理相关上市交易手续。

且在本案庭审中,孟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提交了录音及文字材料,以此证明吴先生一直承认将诉争房屋出售给刘先生。但吴先生表示不同意办理相关手续,而刘先生则称原意办理手续并同意支付因此产生的费用。此外2001312日,吴先生和其妻子黄已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载明双方财产已经分清,双方表示现财产在谁手中便归谁所有。

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认为,刘先生和吴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诉争房屋系标准价出售住房,办理过户需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费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吴先生在此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办理。

吴先生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办理,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有违公平正义。同时,庭审中刘先生明确表示如果吴先生不办理,其原意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因此产生的费用,现诉争房屋原产权单位以及央产房管理部门亦未明确诉争房屋属于不能上市交易的房屋,因此刘先生要求吴先生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吴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刘先生名下。

一审判决后,吴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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