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没有写借条,钱能要回来么?
【案情回顾】
吴女士之侄子吴A与赵B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吴女士通过吴A认识赵B。2016年1月25日,赵B借款向吴女士称自己准备买房需要资金,因赵B与吴A系男女朋友关系,出于对赵B的信任,吴女士便直接向赵B汇款,没有让赵B打借条。吴女士通过工商银行向赵B汇款140万元。2016年3月19日,赵B通过支付宝从建设银行卡中向吴女士汇款5万元;2016年4月11日,赵B通过支付宝从建设银行卡中向吴女士汇款6万元;以上共计11万元。
吴女士委托北京专业律师孟博律师起诉要求1.判令赵B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140万元整;2.判令赵B支付借款利息(以14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赵B承担。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接受吴女士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
孟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吴女士和赵B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
虽然吴女士与赵B之间没有书面的借款协议,赵B也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借款协议,但是吴女士提交了与其所述金额相对应的银行汇款凭证对款项给付予以证实。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该院认为吴女士因吴A与赵B的关系将款项出借给赵B且未要求赵B出具借条,符合一般常理。故,该应认定吴女士与赵B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借款金额为140万元。
在庭审中,赵B主张通过支付宝共向吴女士给付11万元,吴女士认可该11万元系赵B的还款,故应该在总额中扣除。
更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吴女士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借款利息做出明确约定,本案借款为无息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吴女士有权随时要求赵B偿还借款,赵B应自吴女士向其主张权利之日即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向吴女士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吴女士主张赵B支付利息损失的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1.赵B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女士借款本金129万元及利息(以129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驳回吴女士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