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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效力如何取舍?

继承2017-11-06|人阅读

多份遗嘱效力如何取舍?

【案情回顾】

孙先生韩小姐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ABCD。母亲韩小姐2008719日去世,父亲孙先生2014524日去世,B2013年去世,艾小姐B之妻,孙小小B之子。两位老人去世前留有公证遗嘱,将其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及北京市东城区某房产全部留给D所有。

原告D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继承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及北京市东城区某房产归所有

AC主张孙先生曾于2007927日给北京市东城区第二公证处公证员写信,表明其公证遗嘱为被迫所立,此后在2013815日由孙先生原单位党委办公室主代书遗嘱,表明将北新桥房屋给D继承,羊坊店房屋给其他三子女继承。

D对上述信件及代书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即便签字为孙先生本人签署,亦无法撤销公证遗嘱。D为证明孙先生作公证遗嘱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提交2011813日和2013924孙先生录音录像两份及2013514日手写遗嘱一份。AC认可录音录像中确为孙先生本人,遗嘱也为孙先生本人所写,但认为孙先生是在D胁迫下陈述,且其宣读的稿件亦为D起草,为此AC提交医院护工李爱兰的证人证言,证明D孙先生住院期间多次对其威胁恐吓。D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律师观点】

北京继承房产律师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虽AC提交的书信及代书遗嘱的形成时间均在公证遗嘱之后,但其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现孙先生韩小姐均已去世,D要求按照公证遗嘱内容确认北新桥房屋和羊坊店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孙先生名下位于东城区北新桥某房屋和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某小区某号房屋均归D继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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