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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凤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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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平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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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要阳光!”从一起纠纷案谈公民相邻权

其他2009-07-01|人阅读

从一起纠纷案谈公民相邻权 王玺 -------------------------------------------------------------------------------- 平凉日报   家住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144号的李女士、赵先生、高先生、哈先生、庞先生、杜先生6位住户为相邻采光权等权利受到侵犯一事伤透了脑筋。   事由:6层商住楼挡住了明媚阳光    2004年11月份,由被告修建的6层商住楼开工,而李女士6位原告的生活从此变了样。被告(平凉某公司)在施工中掏挖地基使李女士6户人家所住楼房地基裸露,给他们所住楼房留下安全隐患。而这6层商住楼横居李女士等6户人家所居楼房正南面,并与李女士等6户所居楼房的南山墙体贴齐构成交通死角,其高度高于李女士等6户人家所居楼房。从此,阳光便与这6户人家绝缘。在白天李女士等5位住户家也要开灯,位于一楼的住户,由于阳光照不到,房内阴冷,夏天待在家中也要身上套件背心。更令这6户人家意想不到的是在修建过程中,被告未经6位住户同意,将6位住户居住楼房的山墙上原有的落水管拆除,致使雨水渗入其中4位住户的房内,造成了房内潮湿、墙皮脱落。   过程:借助法律追讨阳光    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2005年4月6住户将侵害自己权利的开发商平凉某公司以相邻采光权、通风权、通行权、排水权纠纷为由告到法院。    李女士等6位住户认为,自己与被告所建商住楼毗邻,但自己所住楼房建成在先,被告建楼在后。被告建楼时未留适当空间,违反了国家强制规定。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均有规定:楼间距最小,不得少于6米。业主所享有的采光权,在建设部出台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有明确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而被告在建楼时未考虑6位住户的生活便利,商住楼与6住户所居楼房贴墙而建,妨碍了6位住户的采光、通风、排水、通行的权利。6位住户所居住房屋采光权严重受损,白天亦需开灯,通风权亦无从谈起,通行只好绕行,排水不利,积水遍地。因而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6位住户依法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停止其6层商住楼的修建;2、立即排除对6住户采光权、通风权、通行权、排水权的妨碍,恢复原状;由被告赔偿6住户经济损失每户5000元。   结果:金钱换阳光的无奈    2005年5月27日,崆峒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女士等人与平凉某公司关于采光权等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崆峒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平凉某公司修建的6层商住楼经平凉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领取了“两证一书”属合法建设工程,但在施工中将该商住楼的西墙柱与其中5原告居住的楼房阳台南侧相连接,直接影响了原告的部分采光、通风权。诉讼中,5原告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其原主张的诉请1、2项予以放弃,应尊其自愿。对5原告主张的通行权、排水权,由于该工程正在施工中,确实给原告的通行、排水造成诸多不便,待该工程竣工后由被告负责排除障碍。被告擅自拆除原告楼房的落水管,导致原告房内渗水、墙皮脱落,被告应对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被告建楼过程中,施工人员称必须拆除原告楼房的雨棚问题,因原告对其居住的楼房拥有100%的产权,雨棚系该楼房的共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故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及其他业主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拆除,如果被告执意孤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告自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由被告平凉某公司付给原告赵某、庞某、高某、李某通风、采光补偿费及楼房屋内渗水造成的损失补偿费各20000元。2、由被告某公司待其修建的6层商住楼竣工后排除影响诸原告通行、排水妨碍。3、被告在未与原告等协商一致情况下,不得拆除原告所住楼房的南侧雨棚。若擅自拆除后果自负。4、驳回原告杜某主张采光通风权的诉讼请求。    记者就此案咨询了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展凤琴。展凤琴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案件,法律上的相邻权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说,可能较陌生,但是与广大公民的现实生活却是息息相关的,相邻权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所谓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时,相互间应给予方便或受到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依存于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关系和使用权关系,其实质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当扩展和限制。本案中原告方相邻权中通风、采光、排水等权利很显然在被告方行使不动产的相邻权时受到了侵害和限制,这显然与我国民法上关于相邻权的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对于相邻各方来说,即使相邻一方合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履行了合法的基建程序,建造行为完毕了,但是其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仍应以不损害相邻另一方的相邻权为前提,这一点应引起相邻各方注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依法行使相邻权,有利于相邻关系的和睦,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展凤琴律师说。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城镇建设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相邻权纠纷问题,而且现在许多在建工地上,房屋与房屋之间越来越“零距离”。让我们更多关注一点“相邻权”,也许就会少一点损失,多一些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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