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公司专长>>企业法律顾问 | 文书字号:(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66号 |
审理机构: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理时间:2015-06-15 | 审理人员:刘 娜 |
审判长:王宏艳 |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达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翔,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梅,现住七台河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黑龙江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达市某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达市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东翔、被上诉人周玉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
代理审判员 刘 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