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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海律师
胡志海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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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案例:买卖合同(金额133万)

合同纠纷2012-02-26|人阅读

  基本案情:原告力源信息公司诉称,原告广州天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力拓科技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2日签订《订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各种型号的芯片若干,原告采用“快递”形式向被告交货,被告“货到付款”。此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价值233456元的芯片。被告收货后于2007年8月15日支付货款6万元,2008年3月13日支付货款4万元,余款一直未付。2008年9月,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334565元,并依约支付违约金,被告均不理会。

  无奈之下,原告委托胡志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胡志海律师认为:被告迟延付款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给原告造成相当数额的经济损失,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3456元;

  2、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1213元

  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上述事实,原告有《订购合同》、《出库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具体庭审情况略)

  被告辩称:双方存在合同和事实上的交易往来,但原告货物质量存在瑕疵,起诉数额有误,违约金过高。

  最后法院认为:原告广州天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力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未为按约定付款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40%支付违约金,因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本院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确定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力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州天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334565元。

  二、被告广东力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天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843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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