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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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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高级合伙人律师

敲诈勒索案二审委托律师,尽心尽责辩护

刑事辩护2010-09-10|人阅读

闽某,应涉嫌敲诈勒索,于2008年8月被虹口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期间侦查机关曾撤销案件,后重新立案,在检察阶段二次退侦,一审二次延期,10年3月虹口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判决有期徒刑5年。二审阶段,闽某家属慕名找到刁律师,现本案二审检察机关第一次申请延期审理。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辩 护 词

上海百全律师事务所接受闽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闽某敲诈勒索案的辩护人参与贵院审理,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闽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认定闽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理由是因为认定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合作经营协议、被告人在乍浦路xxx号工程中起的作用较小等情节。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上述认定既无证据能予以证实,又不符合常理,控方的证据也不能排除二人间有合伙经营协议存在的可能。

1、董某在2009年9月4日、9月5日及6月30日的笔录中都曾经说过,当时闽某向他介绍邰某装修工程时是明确拒绝回扣的,而且闽某与邰某闹翻前,被董某认为是邰某派驻的监工,参与该建筑工程。闽某在这段时间里没有收入来源,还不计个人得失,如果当初没有得到邰某共同经营的口头承诺,这些行为是不符合常理的。

对于闽某为方便监理而就近租借旅馆的说法,控方也没有提出异议,只是控辩双方对跟旅馆结帐的主体存在异议,闽某认为该费用是自己付的,而董某说,是在邰某的要求下,由其最后结帐的。

本案之所以存在,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邰某不愿意支付闽某经济补偿,而选择“公了”。董某在2009年6月30日第3页第一段的笔录中说“葛老板很生气,想找人打闽某”,说明邰某在最初并不愿意跟闽某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的,而且邰某也完全否认与闽某之间有任何协议的,但是这样一个并不惧怕闽某的人,却在二人关系破裂时,要求董某去跟旅店结帐,这是矛盾的。因此二人之间有协议的存在。

2、董某做的前后笔录存在多处矛盾。工程预算原为50万,但结算时成了100万,说明董某跟邰某之间存在较大经济利益。根据2009年10月29日陈某的笔录,“我们租下时这幢房屋是毛坯房,质量很差。有的楼梯及阳台栏杆也没有,墙面下雨天会漏水,前面老板开美容店只装修了1-3层,上面没动。我们租下来后4-7层做为员工宿舍等装修投入40万左右…”,说明该工程的建筑质量并不过关,而且楼上的房间只能用于做宿舍而不能用于经营,对于增加的50万工程款的组成,一审法院并没有查明是否有异议。

根据董某的笔录,其有参与旅馆结帐、参与闽某和邰某二人的纠纷等行为,董某的这些行为都是在邰某的要求做地下。因此我们对董某后期笔录可信度是有异议的,认为不能做为法院断案的依据。

并且根据闽某的请求希望贵院对董某的证言进行测谎测试。

3、一审查明闽某二次在凌晨时分去酒楼找邰某。除了叶某、邰某夫妻二人的陈述外,找不到被告人主观上有敲诈勒索的证据。食客的证言只是证明了闽某当时有赶人的行为,饭店工作人员的证言中,证明了当时闽某“和饭店老板有矛盾,所以来闹事”(2008年9月6日崔慧等的证言)。并且公安机关接警后,也二次出警,最后做为经济纠纷处理,并没做为行政或者刑事案件受理。如果仅仅因为去咖啡馆取补偿款,那么闽某是构不成敲诈勒索的。

4、对于一审法院认定闽某对建筑工程作用有限是不符合实际的。在二人闹翻前,董某一直认为闽某是邰某的监理,从头至尾闽某也一直认为自己的身份是监理。监理的职能是监督工程进度、监管工程质量等,而且闽某还参与运输车辆的停放、卸货;邻居矛盾的化解、安抚等等大量工作。因此,辩护人认为闽某履行了监理的职责。抛开救火受伤这一事实,如果一审法院认为监理对整个建筑工程作用不大的话,那么这是对监理这一行业的错误认识。明显是出于误解而导致的错误认定。

二、即使贵院认为闽某敲诈勒索罪名成立,希望在量刑时对二根金项链与8万元现金进行区分。

根据一审认定的事实,特别是当时在场的调解人董某笔录,闽某要求补偿10万,董某调解后,闽某表示9万也可以,所以双方约谈在上岛咖啡。一审庭审查明,叶某除了8万元现金外还带着二根金项链,但携带这二根金项链在事前并没有告诉过董某或者闽某。期间其主动拿出金项链,并要求闽某在其书写的收条上签字的行为都是事先有准备的。当时二人协商的差距就2万元,而叶某是知道二根金项链的价值的,就算是满足闽某的要求,也只需再给2万元的现金或者财务。这二根金项链并不是闽某要求的,而是叶某主动给的,其目的是希望加大法律对闽某的惩处,希望贵院在审理中对此进行关注,不能认定闽某有非法占有二根金项链的主观故意。

当时侦查机关已经在咖啡馆布控,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中有视听证据,而检察官在向贵院移送案件时却没有提交。根据被告人陈述,其当时曾经说过不该我拿的钱不要的话,该段话能证明闽某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为查明本案事实,并请贵院依法调取视听资料。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部分存在较多疑点,证人笔录前后不一致,互相矛盾。因此希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能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辩护人:上海百全律师事务所

刁宏 律师

201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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