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女方起诉离婚,在诉讼过程中才发现男方已在半年前将婚后购买的另一套房屋卖掉,购房人是通过房屋中介并按正常市场价格购买,已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男方主张卖房已事先经过女方同意,且买房款已用于偿还债务。女方否认男方主张要求男方按买方款的一半对自己进行补偿。2、法律分析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判决结果经法院支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男方按卖房价格的一半给予了女方补偿。4、律师建议
如果购房人不是善意,即明知售房人属未经产权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卖房,那么将不属于善意取得,即便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也可以追回房屋。类似常见的是一方将房屋过户至自己亲属名下。
*注意:
上述案例不能作为实际案件的操作依据,否则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