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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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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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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检察院、尹**诉杨**交通肇事一案

其他2009-10-24|人阅读

东安县人民法院(2004)东刑初字第30——1号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赔偿原告尹**经济损失225308元。被告杨*不服,委托本律师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永中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东安县人民法院(2004)东刑初字第30——1号附带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东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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