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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恒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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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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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某机场办设计工程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12-01-06|人阅读

案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承揽某机场站楼外墙饰设计工作。双方约定:施工图为二次深化设计(提供结构放样图,不含加工下料图及竣工图),设计内容为外装饰设计(所有涉及外墙面的结构工作,包括入口门斗,外墙爬梯,与钢结构、电动窗装置、内装饰、墙地面的衔接)、屋面天窗、景观电梯外框架。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设计工作成果。机场工程已经竣工并且通过国家相关行业验收使用,但欠付设计费。

代理情况:代理原告方后,了解合同签订、履行的相关情况和分析合同条款,确定诉讼方案。经过多次开庭,双方举证、质证,基于被告方举证证明原告方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充分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结合原告图纸提交、图纸交底、设计问题等存在的不足,被告更换第三方进行设计,组织施工等因素,协调法官进行调解,一次性给付设计费欠款,原告方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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