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等人系××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员工。因待遇问题,该员工所在的车间整体罢工。在罢工期间,公司通过公告的形式,明确告知员工,如果在11月9日12时前,员工复工,则公司对员工的罢工行为不予追究。在该期限之前,员工均复工。复工后,公司以该人员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九名员工开除。
办案经过:
本人代理该九名员工。在仲裁包括庭审过程中,对方公司提供了员工的打卡记录,打卡记录可以明确表明,所有的员工(除9日正常休假)均有打卡。但对方公司律师认为,虽然打卡,但是并未提供劳动。另外对方律师提供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该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岗位的,一次警告,二次开除。
我方在庭审中,提供了9号及之后的工作记录表等能够证明员工复工后提供工作的证明。
经多次开庭、质证及辩论,后,仲裁及法院均支持我方的请求,赔偿九命员工二十万余元的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