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华×琴系上海临×服饰有限公司派驻在苏州××百货有限公司的品牌导购员。由于上海公司未同其签订劳动合同,遂申请仲裁要求上海临×服饰有限公司及苏州××百货有限公司连带向其支付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的一倍及其他赔偿共计四万余元。
办案经过:
本人代理苏州××百货有限公司参与仲裁及诉讼。庭审中,我公司提供了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品牌托管协议》,上海公司提供了支付工资凭证等证据。因商场导购员的工作性质特殊,商场只是作为导购员与供应商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但不能因此就认定导购员与商场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定其与苏州××百货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苏州××百货有限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相应赔偿。后华×琴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维持该裁决。